某工程项目,承包人于2023年5月1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,发包人于2023年5月20日组织验收,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,责令承包人整改。承包人于2023年6月10日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,发包人于2023年6月20日再次组织验收,验收合格。则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( )。
A.2023年5月1日
B.2023年5月20日
C.2023年6月10日
D.2023年6月20日
优质解答
答案
D
解析
根据相关规定,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,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。本案中,第一次验收不合格,需要整改,因此第一次提交报告日期不能作为竣工日期。第二次验收合格后,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,即2023年6月20日为竣工日期。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,则以提交报告之日为准,但本案中发包人在组织验收时发现了质量问题,属于正当理由,故不适用拖延验收的情形。因此,竣工日期为验收合格之日。
科目: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题型:单选题难度:中等来源:AI生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