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调整,下列说法符合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规定的有()。
A.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,在延误期间国家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,合同价格不予调整
B.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,在延误期间国家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增加,合同价格应予调整
C.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,在延误期间国家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减少,合同价格应予调减
D.基准日期后,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费用增加,由发包人承担
E.基准日期后,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费用减少,由承包人享有
优质解答
答案
ABDE
解析
根据示范文本,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:1. 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(D正确);2. 费用减少由发包人受益(即合同价调减,E正确,承包人不能因法律变好而获利,但合同价应相应降低,E选项“由承包人享有”表述略有歧义,通常指发包人受益,即合同价降低,若理解为承包人保留减少的费用则错误,但结合A、B、C逻辑,E通常指价格调整方向。让我们重新审视E: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,发包人受益,即合同价调减。E选项说“由承包人享有”是错误的,应该是发包人受益。等等,让我们看标准条款:基准日期后,因法律变化造成费用增加,发包人承担;造成费用减少,发包人受益。所以E选项“由承包人享有”是错误的。再看C:因发包人原因延误,期间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,发包人承担;导致费用减少,发包人受益(即调减)。所以C正确。A:承包人延误,期间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,承包人承担(不调整);导致费用减少,承包人受益(即调减,但通常理解为不调整或按不利于承包人原则,示范文本规定:因承包人原因延误,延误期间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,不调整;导致费用减少,合同价格不予调减(即承包人不能因法律变好而少付?不,是发包人不能因法律变好而少付?标准条款: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,在延误期间,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,不调整;导致费用减少,合同价格不予调减(即按原价格或较高价格结算,保护承包人?不,是惩罚承包人。标准条款原文: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,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,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,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。即:增加不补,减少要扣。所以A选项“不予调整”针对的是增加情况,正确。B:发包人原因延误,法律变化导致增加,调整(增加);导致减少,不调整(减少)。所以B正确。C:发包人原因延误,法律变化导致减少,不调整(即不扣钱),所以C选项“应予调减”是错误的。D:基准日期后,费用增加,发包人承担,正确。E:基准日期后,费用减少,发包人受益,即合同价调减。E选项“由承包人享有”错误。综上,ABD正确。C错误(应为不调整),E错误(应为发包人受益/合同价调减)。
科目: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题型:多选题难度:中等来源:AI生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