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该行为不包括( )。
A.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
B.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
C.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
D.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
优质解答
答案
C
解析
根据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,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1)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;(2)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咨询、设计、施工、招标代理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执业的;(3)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;(4)在执业活动中索贿、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;(5)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;(6)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;(7)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;(8)在执业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。C项“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”通常导致不予延续注册或注销注册,而不是直接适用该罚款条款(除非另有地方性法规或特定情节,但在部规章中,继续教育不合格主要影响注册状态)。A、B、D均在第三十七条列明的处罚情形中。
科目: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题型:单选题难度:中等来源:AI生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