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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10个月。实际履行中,因施工单位工期延误,导致工程竣工验收推迟了3个月,监理人需继续提供监理服务。这3个月的监理服务属于?

A.正常监理工作
B.附加工作
C.额外工作
D.违约补救工作

优质解答

答案

B

解析

因非监理人原因(如施工单位工期延误)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,属于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量增加或时间延长的情况,根据示范文本,这被界定为“附加工作”。额外工作通常指合同范围外的特定任务。正常监理工作指原定工期内的服务。因此,延长的3个月属于附加工作,监理人有权获得相应酬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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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: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题型:单选题难度:中等来源:AI生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