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,关于“误期损害赔偿”与“工期延误”的关系,下列说法正确的有?
A.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,承包人无需支付误期损害赔偿金
B.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,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误期损害赔偿金
C.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
D.若发包人在工程接收前已使用部分工程,该部分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
E.只要工期延误,无论原因如何,承包人均需支付误期损害赔偿金
优质解答
答案
ABCD
解析
选项A、B正确,误期损害赔偿金主要针对承包人违约导致的延误,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(如赔偿承包人损失)。选项C正确,示范文本通常规定误期损害赔偿金有上限(如合同价的5%或10%)。选项D正确,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,视为工程已部分接收,该部分不再计算工期延误责任。选项E错误,只有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才支付赔偿金,非承包人原因(如不可抗力、发包人原因)不支付。
科目: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题型:多选题难度:中等来源:AI生成